



產品描述
根據JGJ 16-2008第4.9.2條(強條)的規定: 配電所的門應為防火門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 1.配電所位于高層主體建筑(或裙房)內時,通向其它相鄰房間的門應為,通向過道的門應為; 2.配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二層或更高層時,通向其它相鄰房間的門應為,通向過道的門應為; 3.配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一層時,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; 4.配電所位于地下層或下面有地下層時,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; 5.配電所附近堆有或通向汽車庫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; 6.配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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